《日本学刊》
一、日本现行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现状与历史发展
(一)日本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
在2016版《日本刑法典》第四十一条里有明确规定:“十四歳に満たない者の行為は、罰しない。”(不满十四岁的人的行为不会被处罚)即日本的刑事责任年龄为14周岁。同时,日本《少年法》也将研究对象指向了未满20周岁(但日本于2018年6月13日上午新修订的《民法修正案》中规定,将日本成年人的年龄从20周岁下调为18周岁,并于2022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三类非行少年:犯罪少年、触法少年与虞犯少年。
(二)日本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历程
早在1882年日本便已制定了刑事责任年龄的规定,但当时的完全刑事责任年龄被规定为16周岁,日本也以20周岁作为成年的标准。而日本政府之所以在《少年法》中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6周岁下调至14周岁,也是迫于当时未成年人犯罪暴力化与低龄化的社会形势。(即1997年在日本兵库县发生的“酒鬼蔷薇圣斗事件”,也称“神户儿童连续杀人事件”,由于该事件的影响,造成了日本的少年犯罪率的短暂上升,因此日本国会便于2000年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从16周岁下调至14周岁。)
但自1983年达到高峰点后,日本在全社会的调动下,逐步完善预防未成年人犯罪体系,使其变得严密且完整。日本未成年人的犯罪率虽于1998年至1999年略有上涨(由于“酒鬼蔷薇圣斗事件”等事件的影响),但总体仍呈现出逐年下降的趋势(从1998年的52.7%降至2006年的35.4%),尤其是自2000年日本国会下调刑事责任年龄后,在2006年则更是达到了一个相当低的数值,因此,也可以看出,完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制度的作用,将刑事责任年龄下调不失为一项具有积极影响的有效措施。
(三)日本最低刑事责任年龄下调对其境内未成年人犯罪的影响
日本埼玉县警察署在平成28年(2016年)出版的《非行少年白皮书》中对刑法犯少年人数的历年变化作了统计,发现大体呈下降趋势(埼玉县从2006年的7814人减至2015年的2649人,日本全国从人减至人)。同时,刑法犯少年的再犯率却呈逐年波动上升态(埼玉县从2006年的30.2%升至2015年的40.5%,日本全国则从2006年的30%升至36.4%)。笔者认为,这是由两个原因所导致:一是证明自1983年来,日本对《少年法》等多部相关法律的修订一方面在通过加强刑罚措施(21世纪后,日本刑事立法的主要特征表现为“严罚化”和“处罚早期化”,其中“严罚化”重点要求要在刑法典里加设新罪名、提高法定刑的刑期与处罚力度等,如:2004年《日本刑法典》的修改,在提高了有期徒刑的上限、提高了有期徒刑加重处罚的上限、延长了死刑或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执行下限并且贯彻“原则逆送”程序),从而逐步取得日本刑法犯少年绝对数量减少的显著成果的同时,另一方面,这些逐渐严格的措施却又并未使得日本少年累犯的出现减少。
二、中日现行刑事责任年龄的比较
尽管中国与日本皆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限制为十四周岁,但其之后的含义不尽相同。平成11年(即1999年)日本国会修订的《日本民法典》的第三条规定“满二十岁为成年”,且年龄的算法,按照《年龄计数法》(明治35年法律第50号),从出生之日起算,适用民法第143条,不一定要求是户籍本上锁记载的年龄。这与中国2017年开始施行的《民法总则》第十七条“十八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不满十八周岁的自然人为未成年人”所规定的成年年龄明显有所差别。
在前文笔者已提及日本《少年法》的适用对象为:虞犯少年、触法少年及犯罪少年。出于对少年这一特殊年龄阶段的心智发育程度及其人格尚未最终成型的考量,应当说将虞犯少年纳入少年法的保护范围确实有利于引导少年走上远离犯罪的道路,对未来可能会发生的犯罪行为也能起到预防作用,这无疑会利于少年健康成长及社会稳定。
而中国的未成年人犯罪预防体系中,却并未将虞犯少年划分进预防范围内。中国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司法保护制度主要体现为收容教养制度与不起诉制度这两种制度。收容教养制度一种国家的准司法行为,是由政府指派特定组织机构对违法犯罪时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收容教养,对其采取感化、教育、挽救和保护的措施,从而对未成年人实现救赎。不起诉制度于1996年我国《刑事诉讼法》修订后正式形成。基于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自身重塑自我可能性的考量,不应让其受到审判,而应让其在社区、学校、家庭中接受教育和帮助,免受刑法的处罚与收容教养制度的约束。因此,针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应扩充解释,适用不起诉制度,凡不被起诉的,未成年人的违法犯罪案件不会送至法院。但如果该未成年人不能充分理解实行该制度的目的,缺乏对自己曾经做出的违法犯罪行为做出反思,在家庭、社区或学校中又缺少针对性的帮助,无法得到持续有效的教育监管,则该制度难以使其按预期实现改邪归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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